安徽省政协香港地区委员吴志斌:科创是深化皖港合作新突破口******
中新网合肥1月14日电 (记者 张强 吴兰 张俊)“目前,安徽省正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车道,努力成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在此历史发展的契机下,要深化皖港两地的经济文化互动合作,科创必然是一个新的突破口和增长点,更是开创皖港合作的新面向。”安徽省政协香港地区委员、安徽省侨联副主席、香港安徽联谊会总会常务副会长吴志斌14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当日,安徽省“两会”继续在合肥市举行。作为“老委员”,吴志斌坦言,五年的委员任期,让他从对安徽感到陌生变得熟悉与亲切,从一位对安徽的旁观者、欣赏者变成了安徽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从最初的荣誉感变成了一种自觉的、沉甸甸的责任感。
过去五年,作为安徽省政协委员,吴志斌共参加了皖港活动逾百场。三年的疫情,让港澳委员来皖履职增加了很多困难,但吴志斌2021年至2022年之间仍克服困难,每年都二次返皖履职交流。
履职期间,吴志斌积极参与安徽省脱贫攻坚,设立的“吴国修端仁教育基金”五年来资助了二百多名贫困中学生升读大学,扶贫助学与扶贫消费总额逾百万元。
同时,吴志斌还深入安徽九个地市,推动各地市在港成立地市级“同乡联谊会”,2022年底“香港合肥同乡联谊会”正式成立并运作。“我觉得变的是环境,不变的是履职的初心、心中的责任,有信念,办法总比困难多。”
如今,参政履职的工作让吴志斌成为一名“新安徽人”,不仅自己在安徽置业,更动员香港中文大学毕业的女儿到安徽创业。
在今年安徽省“两会”上,吴志斌根据安徽发展动态,重点关注皖港科创交流合作,并积极建言献策。
吴志斌说,皖港科创合作有基础有政策。安徽省区域创新能力为全国第7位,并连续11年位居全国第一方阵。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合肥和立志建立“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的香港,具有高度的战略重叠性。皖港两地从技术发展的资源储备、创新政策的支持力度以及人才吸引到企业落户等方面,都有相同的策略性谋划和施政目标。
为实现皖港两地在科技创新的多、深、广的合作交流,吴志斌建议,安徽应建立省级科创统筹领导小组,制定专门与港交流、协作的相关机制,弥补皖港长久以来的互动欠缺,针对性设立皖港科创基金,实现和培育有深度、有专题、精细化的科创交流活动。支持鼓励两地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
同时,应发挥省级国有公司、在港窗口公司(香港黄山公司)、民营在港企业的主体性作用,深入洞察两地合作的“契合点”,尤其是在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优势方面,着重结合香港特区政府对生物科技、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引进相关企业项目,完善两地科创生态圈。
此外,要实现人才和项目的互动互联,其中在港安徽政协委员在发挥履职双重作用的同时,更要进一步起到“双面黏合”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皖籍海归和港漂科创、金融人才落户香港,成了香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新生力量。安徽省需调动且发挥这一批人才的积极性,创立多领域、多面向的人才交流合作项目,定期举办人才项目峰会和考察活动,以国家级科创项目计划为主导,联合两地高精尖人才团队,以实现人才、资源和项目的互认、互动、互赢。(完)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